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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生公证主要用于申请人出国定居,
办理入境签证, 在国(境)外求职、留学等涉外事项。
因此, 须注意:
①出生证明中当事人的姓名(包括别名、曾用名)要确切真实,
不能用同音字或别字代替。 如”于”姓, 同音的有”余”和”俞”,
不能相混淆。再如, 中国人名中用”立”字的很多,
有 “力”, “丽”, “莉”, “利”等,
一定要搞清是哪一个字, 不能用别字代替;
②中文姓名的译文一般均按汉语拼音,姓名后边用括号注明在国(境)外使用过的外文姓名或地方方言译音姓名;
③出生日期一律都须使用公历的年月日来表达。如申请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用农历表达,
可在公历后边的括号内注明”农历X年X月X日字样”;
④出生地点要明确具体,且须写出省、自治区、市及县(市),
也可写到乡镇或街道;
⑤申请人的父母姓名同样也必须确切真实。如果申办公证时,
其父母中有死亡的, 应在括号内注明父或母已死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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